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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要点解读!证监会启动货银对付改革 结算备付金比例总体调降

2022-01-16 15: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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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五大要点解读!证监会启动货银对付改革,结算备付金比例总体调降,QFII和RQFII管理人仍按原方法收取结算备付金

2022年1月14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结算规则》等规章制度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资本市场迎来货银对付改革。

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了解到,此次改革“不变”的是投资者现有交易结算习惯,个人投资者不受任何影响;“变”的是涉及机构投资者的自营和托管业务结算制度中T日日终证券不再无条件过户,而是与资金交收相关联,但对机构投资者基本无影响。

作为货银对付改革的配套措施,中国结算将同步降低结算备付金,并根据各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具体收付时点,差异化设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收取比例,实现股票类业务最低备付比例由18%降至平均15%左右。

设置标识的证券在T+1日可以正常卖出或用于申报各类非交易业务,只要结算参与人在T+1日及时完成资金交收,其全部业务也不受影响。因此,包括公募基金及各类理财产品管理人、QFII和RQFII管理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无需调整现有交易习惯和交易策略。

提升资本市场风险防控能力

货银对付制度是将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关联起来的机制,可通俗理解为“一手交钱,一手交券”,其核心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互为条件,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相应证券完成交收,履行证券交收义务的,相应资金完成交收。目前,欧美国家、日本、我国香港地区等成熟资本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均采用了货银对付制度,该制度已成为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基础结算制度。

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实行“T日证券过户、T+1日资金交收”的结算模式,T日日终证券无条件过户,证券过户和资金交收不挂钩。对于广大个人投资者参与的经纪和融资融券业务,我国资本市场通过第三方存管、全额保证金、交易前验资验券等制度已达到了货银对付的效果;对于仅机构投资者参与的自营和托管业务未纳入第三方存管,其结算制度有待完善。

为落实《证券法》要求,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下,我国资本市场启动了货银对付改革。本次改革通过设置“可售交收锁定”标识的方式,建立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形成覆盖全部业务的违约处置安排:结算参与人T日日终资金不足额的,证券不再无条件过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证券过户同时,将相应证券打上“可售交收锁定”标识,表示相关证券仍处于交收过程中。T+1日组织多批次交收,结算参与人资金足额的,解除证券标识完成交收;资金不足的,进行后续违约处置。上述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资本市场基础结算制度,提升了我国资本市场的风险防控能力。

对个人投资者完全无影响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个人投资者主要参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及融资融券业务,这两类业务通过第三方存管、全额保证金、交易前验资验券等制度已达到货银对付的效果,因此本次改革不对经纪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设置标识,包括1.9亿个人投资者在内的经纪业务客户交易将完全不受影响。

结算最低备付金比例降至平均15%左右

随着货银对付改革的实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将进一步提升,为减少市场资金占用、增强市场活力打开了空间。

作为货银对付改革的配套措施,中国结算将同步降低结算备付金,并根据各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具体收付时点,差异化设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收取比例,实现股票类业务最低备付比例由18%降至平均15%左右。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指出,上述改革配套措施将有助于鼓励结算参与人及客户尽早完成资金交收,缓解市场流动性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人等市场参与主体的资金使用效率,将对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形成助力。

对机构投资者基本无影响

记者从接近监管部门人士处获悉,对于机构自营和托管业务中的机构投资者而言,本次改革保持了T日买入证券T日享有权益、T+1日可卖出、T+1日资金交收等现有交易结算制度基本不变。如果因结算参与人T日日终资金不足,相应证券被打上“可售交收锁定”标识的,T+1日日间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正常卖出,不影响交易。只要结算参与人在T+1日及时完成资金交收,其全部业务将不受影响。

华夏基金运营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及各类理财产品管理人、QFII和RQFII管理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因为本次改革而调整现有交易习惯和交易策略。

提升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水平

据了解,2017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2017年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评估中建议“中国结算应当采用完全的DVP模式”。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境外投资者进入我国市场,境外投资者和国际指数公司亦呼吁中国资本市场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用的货银对付制度。

“本次改革在坚持中国现有证券交易结算习惯、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契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的货银对付制度,落实了FSAP评估报告的建议,将增强我国资本市场对境外投资者的吸引力,有助于提升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水平。”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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